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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社会科学普及教育基地管理办法
(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确立的战略部署,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事业,加强社会科学普及载体和阵地建设,广泛动员各方面力量开展社会科学普及工作,根据《山东省社会科学普及条例》和《山东省社会科学普及教育基地管理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青岛市社会科学普及教育基地(以下简称基地)是由青岛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命名并进行指导,依靠企事业单位或社会力量建立并进行自身管理,从事哲学社会科学普及宣传、教育的主阵地,是开展群众性、经常性社会科学普及活动的重要场所,是普及社科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的有机载体,是推动我市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建设协调发展的有效途径。
第二章 申 报
第三条 申报范围
(一)与革命历史有关的纪念馆、纪念地、纪念建筑物、名人故居,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等;
(二)博物馆、图书馆、美术馆、文化馆,有关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景区,有关文化遗产类陈列馆、展览馆、民俗馆等;
(三)社会科学研究机构、教育机构所辖承担部分社会科学知识普及功能的实训基地、展示馆、陈列室等;
(四)其他传播、普及社会科学的场所和单位。
第四条 申报条件
申报基地的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始终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以党建为统领开展社科普及工作,严格抓牢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
(二)接受青岛市社科联的工作指导,所从事的业务具有明确的社会科学普及内容,能积极发挥向公众开展社会科学普及宣传、教育的作用。
(三)基地所属单位高度重视社会科学普及工作,主动承担社会科学普及任务,并将其列为本单位的重要工作;自觉接受市社科联的工作指导和业务审核,积极参加市社科联组织的各类社科普及活动。
(四)具备进行社会科学普及宣传、教育所需硬件和软件条件。有社科普及所需的文字及声像资料;有相对固定且不小于150平方米的科普活动场所,包括社科普及展馆(厅)、社科普及画廊(栏)、社科普及广场等;有严格的管理制度、中长期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总结;有具体管理部门和分管领导负责督促、检查、落实;有专(兼)职的社科普及管理人员。
(五)将社会科学普及活动经费列入本单位经费预算,保证活动开展。
第五条 申报程序
申报工作,实行自愿原则,按如下程序实施:
(一)新申报社科普及教育基地的单位,应向所在地的
区(市)宣传部提交《青岛市社会科学普及教育基地申报表》(见附件1)和证明材料,由区(市)宣传部进行初审;初审通过的材料,由市社科联进行复审,并实地查验。
(二)申报材料具体要求:(1)《青岛市社会科学普及教育基地申报表》,主要内容包括基地建设情况和规划。建设情况应包括本单位社科普及已有成绩、软硬件条件、人员经费的投入等方面的情况;基地建设的基本思路与规划包括规划的依据、指导思想、规划原则、规划目标以及下一步社科普及重点活动及相关举措,拟投入的人力物力及预期效果等。(2)其他相关证明材料。以上材料一式两份并附电子版。
第六条 市社科联将根据推荐情况对候选基地进行实地考察,提出认定意见,按照好中选优的原则,严格掌握数量,拟定名单提交市社科联党组会议研究批准。
第七条 经批准的基地,由市社科联下发命名文件,颁发“青岛市社会科学普及教育基地”牌匾,纳入日常管理。
第三章 职 责
第八条 在市社科联指导下充分发挥社会科学普及宣传、教育的示范作用。不断加大对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宣传,大力普及哲学社会科学知识,传播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弘扬积极健康向上的现代人文精神,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养。
第九条 积极探索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的新思路、新方法。坚持公益性原则,根据基地自身的特点以及广大人民群众的需求,创造条件广泛开展有特色、有实效的社会科学普及教育活动,及时总结经验,表彰先进。
第十条 根据公众需求和自身工作安排,基地应当向社会公众公布活动场所、开放时间、活动内容、优惠措施、接待制度等,主动吸引、组织公众到基地接受社会科学普及教育。
第十一条 做好社会科学普及活动的内容设计并利用多种手段开展社会科学普及宣传、教育活动,如安排专人讲解和指导、制作展示社科普及类展板、视频、挂图、宣传册等。
第十二条 积极参加基地之间的交流活动,积累工作经验,提高工作水平。
第十三条 基地应与学校建立固定联系,按照科学精准、互促互补的原则,合作开展相应的校内外社科普及活动。
第十四条 广泛利用社会力量,积极组织社会科学普及志愿者参与新时代文明实践社科普及志愿服务活动。
第十五条 基地平时要积极开展社科普及活动并向市社科联报送活动开展情况(含文字、照片和视频影像等资料);基地年终要向市社科联提交《青岛市社会科学普及教育基地审核表》(见附件2)和年度工作总结(含文字、照片、活动场次统计、参与人数等)。
第十六条 基地如有变更名称、变动隶属关系、变更联系人的情况,应及时向市社科联备案。
第四章 管 理
第十七条 各区(市)宣传部负责所在地市级社科普及教育基地的申报推荐、业务指导、业务审核等具体工作。市级社科普及教育基地的日常管理由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负责。
第十八条 市社科联对基地进行指导、帮助,组织基地参与各项社科普及宣传、交流活动,对基地工作进行考核并嘉奖,择优向省社科联推荐。
第十九条 社会科学普及基地的考核及奖惩
(一)基地的考核由区(市)宣传部进行初审,由市社科联进行终审。日常管理(见附件3)和专家评审(见附件4)的分值,各占50%。专家评审由市社科联遴选专家根据各基地提报材料进行评议,必要时进行现场考察。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最终结果在“青岛社科网”公示。
(二)市社科联根据考核情况对优秀和良好的基地给予10000元、5000元的资助资金,并优先推荐省级社科普及基地。以上资助额度随经济社会发展适时调整。
资助经费专款专用,主要用于以下社科普及工作:开辟社科知识宣传专栏、宣传园地,展板制作;基地的社科普及设备添置与更新;社科普及宣传与咨询活动的宣传费、宣传单册的印刷;组织社科普及讲座、报告会;其他与社科普及活动相关的支出。
受资助的基地应严格按照以上范围使用资助资金,并对资金用途的正当性、法理性负责。
(三)对基地实行动态管理,凡在考核年度内有下列情况之一,取消基地称号:(1)违反宪法、法律、法规的;(2)在意识形态领域出现问题的;(3)省、市作出的否决规定;(4)出现负面舆情并造成不良影响的;(5)申报材料或考核材料弄虚作假的;(6)丧失基地承办条件,不能履行基地职责的;(7)长期不开展社科普及活动或不接受业务审核,且整改不到位的;(8)连续两年在绩效考核中被评为不合格等次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2018年10月印发的《青岛市社会科学普及教育基地管理办法》作废。未尽事项,将根据实际情况一事一议予以研究解决。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青岛市社科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