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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理工大学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章程
(2019年5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青岛理工大学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是山东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以下简称“省社科联”)的团体会员并接受其指导。
第二条 本会是中共青岛理工大学党委领导下的学术性群众团体,是青岛理工大学社会科学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服务机构,是学校联系全校社会科学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学校开展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工作的重要力量。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引导全校社会科学工作者,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山东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中央和省委党的群团工作会议精神,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二为”方向、“双百”方针,发扬理论联系实际的优良学风,不断推进理论创新和实践创新,为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为新时代现代化强省建设贡献智慧和力量。
第二章任 务
第四条 在学校党委领导下,用习近平新 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导学校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坚持和巩固马克思主义在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的指导地位,引导广大专家学者自觉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穿到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全过程,体现到学术研究、学科发展、教育教学、队伍建设各方面,始终引领哲学社会科学正确的政治方向和学术导向。
第五条 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围绕省委省政府中心工作,积极繁荣发展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组织各团体会员和广大社会科学工作者,积极开展社科研究、学术交流、学科建设、学术评价、社科普及、智库服务、社团管理和人才培养等工作,为学校发展创造良好人文环境。
第六条 积极发挥桥梁纽带作用,整合校内外研究资源和社科力量,搭建各类社科活动平台和载体,组织开展学术交流和理论研讨,促进学者、学科、学会之间,理论与实践之间,专家学者与党委政府之间的联合;加强与上级领导部门、理论研究部门和兄弟院校、单位之间的联系与协作,促进学校科研水平的进一步提升。
第七条 协助学校党委行政加强学风建设,大力弘扬“崇尚精品、严谨治学、注重诚信、讲求责任”的优良学风,引领社会科学工作者树立良好学术道德,把社会责任放在首位,把做人、做事、做学问统一起来,营造风清气正、积极向上的学术生态。
第八条 加强对学校社会科学工作者的联系服务,积极为其开展社科研究和宣传普及提供支持和指导,维护本会团体会员和全校社会科学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及时向党和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其合理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完成学校党委行政和省社科联交办的各项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条 本会实行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制。在我校工作、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承认并遵守本章程的社会科学工作者,自愿申请加入本会,第一批会员经筹备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可成为会员,其他会员经本会委员会批准,可成为会员。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和义务的会员,经本会委员会研究,可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十一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享有本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学术和科普活动;
3.对本会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和建议;
4.请求本会保护自身合法、正当权益;
5.优先获得和使用本会编印的有关资料;
6.有申请退出本会的自由。
(二)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各项决议;
2.完成本会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本会最高权力机关为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其职责是:
1.审议和批准本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2.讨论决策本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和其他重大事项;
3.审议、修改和通过本会章程;
4.选举产生新一届委员会。
5.讨论和通过其他应由会员代表大会决定的事项。
第十三条 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代表大会选出的委员会负责本会的领导工作。委员会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临时召集。
第十四条根据工作需要,委员会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一至三人,秘书长一人。
第十五条 本会的办事机构设在青岛理工大学科技处,负责办理本会的日常事务和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为上级拨款、学校行政拨款、团体和个人捐赠。财务管理按国家、学校财务制度和省社科联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章程经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