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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科研合同管理,保障科研项目的顺利实施,维护学校及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青岛理工大学合同管理办法》,结合学校科技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学校科技类合同及科研合作或科研协作合同。
科技类合同具体包括:
1.学校的教职工、科研团队、科技平台等受托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咨询、服务等活动,需要以学校名义签订的合同;
2.按照上级科研管理单位的规定和学校相关制度对科研项目经费进行分配、划拨的合同;
3.因科研特殊需求,在科研合同中已经约定的为科研项目提供零部件加工、数据分析与测试服务的,需纳入科技类合同管理的合同;
4.著作(不含教材)、专利等知识产权类委托代理合同,科技成果转让、许可等合同;
5.国(境)外项目合作、知识产权、著作权等科技合同。
第三条 科研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有关规定,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科研项目负责人是科研合同承办人,对合同谈判、签订、履行等环节全过程负责,承担直接责任。主要职责:
(一)负责充分了解合同当事人的资质情况,如注册资金、研发力量、运营管理等,并对项目的成熟性、实施的可行性等关键要素进行论证。
(二)负责合同主要条款起草及谈判,包括技术条款、商务条款、项目完成基本保障条件、知识产权归属和权益分配、违约责任等。
(三)严格按合同条款执行,保留执行的证据资料,如发生争议,及时向科研管理部门反映并寻求支持,将进展情况书面报送所在学院和科研管理部门。
(四)按合同约定的时间结题,并将项目结题相关材料送科研管理部门备案。若未能如期结题,提交项目相关情况说明。
第五条 科研项目负责人所在的二级单位是科研合同的具体监管部门,承担监管责任。主要职责:
(一)负责对科研合同进行审核,重点审核技术条款、项目完成基本保障条件、知识产权归属和权益分配约定、对方当事人资质、违约责任条款等。
(二)负责监督合同执行过程,为合同的顺利执行做好服务工作。
(三)督促项目负责人按期结题,检查结题材料的充分性、完整性;对未按期结题的合同,跟进后续进展情况。
第六条 科技处、人文社科处是学校科研合同的归口管理部门,承担管理职责,科技处负责土木工程学院、机械与汽车工程学院、建筑与城乡规划学院、环境与市政工程学院、信息与控制工程学院、理学院6个理工科为主学院,人文社科处负责管理工程学院、商学院、人文与外国语学院、艺术与设计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体育教学部6个文科为主学院。主要职责:
(一)依据项目负责人提交的合同材料,审核合同的合法性、内容的完整性并进行登记,办理合同备案手续。
(二)对科研合同的执行情况进行监控,为合同的顺利执行做好服务工作。
(三)审核结题资料的充分性、完整性,整理合同资料办理归档手续。对未按期结题的合同持续跟踪、监控。
第八条 科研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签订。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合同双方的详细信息(单位名称、法人、委托代理人、、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开展科研工作的具体内容和详细要求;合同内容的验收标准、验收方式;合同金额及付款方式;项目联系人;履行的计划、进度、期限、地点和方式;保密条款;风险责任条款;成果的归属和权益分配;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的方法等。
如有需要,可在上述合同条款之外增加其他内容。
第九条 所有科研合同一律要求纸质原件,合同的复印件及传真件不予办理。
第十条 对外签订科研合同时,原则上要求对方先在经审定的合同上签字盖章,必要时应当采取双方面签的方式。
第十一条 科研承揽合同(使用“青岛理工大学科技合同专用章”)的签订程序:
(一)科研项目负责人制订科研合同,按要求上传科研管理系统,并填写《承诺书》;
(二)科研项目负责人所在二级单位审核;
(三)单项合同金额200万元以下的,由科研管理部门业务管理科室审核;
(四)单项合同金额200万元及以上的,科研管理部门业务管理科室初审后,由科研管理部门委托学校法律事务室复审;
(五)根据学校合同管理办法规定签署科研合同;
(六)将双方盖章的科研合同原件交科研管理部门存档。
第十二条 科研合作/委托科研协作合同(使用“青岛理工大学科技合同专用章”)的签订程序:
(一)科研项目负责人制订科研合同,填写《青岛理工大学科技类合同审批表》和《承诺书》;
(三)合同涉及其他业务部门意见的,经相关部门会签意见;
(四)科研管理部门业务管理科室审核;
第十三条使用科研经费采购家具、仪器设备、耗材、实验材料等物资采购合同,以及设备维修、委托检测服务、委托加工、项目审计、项目施工等服务或工程采购合同,纳入采购类合同,按照《青岛理工大学合同管理办法》规定程序签订合同。
第十四条 科研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项目负责人应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解除。确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解除时,须以书面形式报备科研管理部门并按相关法律和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科研合同生效后,合同经费必须汇入学校财务账号。经费到帐后,项目负责人应按学校规定及时办理科研经费入帐等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科技处、人文社科处负责解释。
科技处、人文社科处
2022年11月18日